第72633406号“保利兴”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85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宝利兴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宝利兴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2633406号“保利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保利兴”指定使用于第19类“石膏(建筑材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3846357号“保利”商标于第19类“木材”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未构成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5100434号“保利”、在先注册的第46217978号“保利石”商标等指定或核定使用于第19类“石膏(建筑材料)”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均含“保利”,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对其“保利”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三十一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633406号“保利兴”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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