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88518号“士力兀”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47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箭牌糖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郯城瑞康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箭牌糖类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郯城瑞康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388518号“士力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士力兀”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巧克力;饼干;面包;糕点;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9600号“士力架”、第5737081号“士力架”、第585646号“士力架”、第17800908号“士力架一口解饿”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面包;饼干;糕点”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88518号“士力兀”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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