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165625号“闪亮天天”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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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50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成都幻想美人鱼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成都幻想美人鱼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1期《商标公告》第73165625号“闪亮天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闪亮天天”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丝织美术品;睡袋;蚊帐;毛毯”等。异议人引证的第64014561号“以闪亮之名”商标已被我局予以驳回,对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被异议商标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65625号“闪亮天天”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