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497410号“姿身堂”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48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株式会社资生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文辉
  异议人株式会社资生堂对被异议人徐文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3497410号“姿身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姿身堂”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保健站;护理;理发;按摩;美容师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60226号、第5218114号、第16713503号“资生堂”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保健;医疗辅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就《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字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97410号“姿身堂”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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