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824499号“知源识泉”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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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26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丽水市知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丽水市知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824499号“知源识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知源识泉”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知识产权咨询;版权管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538257号“知源”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调解;仲裁;知识产权咨询”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24499号“知源识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