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035867号“东方朴纳”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54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林卷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通尊品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通尊品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6035867号“东方朴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方朴纳”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2类“打包带”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595245号“纳朴”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2类“绳索”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所含“朴纳”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35867号“东方朴纳”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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