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777004号“青瓷资本QINGCI CAPITAL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62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厦门启达创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青瓷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厦门启达创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青瓷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0777004号“青瓷资本QINGCI CAPITAL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青瓷资本QINGCI CAPITAL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资本投资;金融贷款;融资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55475号“图形”、第17944733号“启达创业QIDA ENTREPRENEURSHIP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金融服务;金融管理;基金投资”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造型特征、整体外观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777004号“青瓷资本QINGCI CAPITAL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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