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319566号“丁晴”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55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代表人:昆山爱熊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爱不释手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追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立航
  异议人昆山爱熊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爱不释手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立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3319566号“丁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丁晴”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食品包装用塑料膜;绘画板;黑板擦;小黑板”。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495896号、第33501387号“丁晴”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防火用服装;防事故用石棉手套;防事故用手套”等、第21类“抹布;家务手套”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工艺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商标信息、商标使用授权书、网页截图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其商标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为中国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因此异议人上述理由不能成立。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19566号“丁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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