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873437号“亮佳好太太”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65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贾树志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贾树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22873437号“亮佳好太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亮佳好太太”指定使用在第11类“打火机;电加热装置;厨房用抽油烟机;厨房炉灶(烘箱)”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192293号“好家·好太太”、第4443419号“好家好太太”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农业机械;印刷机;缝纫机”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41149号“HOTATA”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照明器;炉子;高压锅(电加压炊具);电热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表现方式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用于第21类商品上的“好太太”、“好太太及图”商标予以保护,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2873437号“亮佳好太太”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