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74855号“爱沃诺AIWONUO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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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42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礼蓝动物保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雷凯钦
异议人礼蓝动物保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雷凯钦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474855号“爱沃诺AIWONU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沃诺AIWONUO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出牙剂;膳食纤维;婴儿食品;人用药;宠物用维生素;营养补充剂;消毒纸巾;兽医用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702304号“ADVOCATE BY ELANC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兽医用制剂;动物用防寄生虫制剂”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119446号“艾旺刻”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动物用防寄生虫制剂”;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119447号“爱旺可”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动物用防寄生虫制剂”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620451号“爱沃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防寄生虫制剂”;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519895号“爱沃克”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兽医用制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膳食纤维;人用药;宠物用维生素;兽医用药”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74855号“爱沃诺AIWONUO及图”商标在“膳食纤维;人用药;宠物用维生素;兽医用药”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