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10796号“DONGKANG SPAPEPART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40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康明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京保养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康明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京保养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110796号“DONGKANG SPAPEPART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ONGKANG SPAPEPARTS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类“传动液;运载工具引擎用冷却剂;汽车尿素(发动机燃料化学添加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728936号“CUMMINS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尿素还原剂(汽车用尾气气体净化剂)”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70936号“CUMMINS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引擎冷却剂;防冻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整体外观上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10796号“DONGKANG SPAPEPART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