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310511号“GOWA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48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高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梓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高文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梓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310511号“GOW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OWA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空气除臭剂;空气净化制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47277号“GOWA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农业用杀虫剂”;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347763号“GOWAN CROP PROTECTION LIMITED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农业用杀菌剂;杀虫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10511号“GOW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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