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30772号“臻领壮ZHENLINGZHUANG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66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君乐宝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史庆林
  异议人君乐宝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史庆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730772号“臻领壮ZHENLINGZHUA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臻领壮ZHENLINGZHUANG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9类“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肉;奶制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307737号、第61538378号“臻壮”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5类“维生素制剂;婴儿食品”、第29类“肉;蛋;牛奶制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相近,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肉;腌制蔬菜;蛋;奶制品;奶粉;食用油脂;干食用菌”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经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30772号“臻领壮ZHENLINGZHUANG及图”商标在“肉;腌制蔬菜;蛋;奶制品;奶粉;食用油脂;干食用菌”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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