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341172号“上芙佳SHANGFUJI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77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好佳(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祥易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法海
  异议人上好佳(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法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341172号“上芙佳SHANGFUJI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上芙佳SHANGFUJIA”指定使用商品为30类“米果(膨化食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11660号、第3833576号、第9196450号“上好佳”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0类“薄荷糖;饼干;豆粉”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原料及生产工艺上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较为接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是否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异议人“上好佳及图”商标予以保护作出评述。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41172号“上芙佳SHANGFUJI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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