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059420号“上意佳”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90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好佳(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祥易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上意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好佳(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上意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3059420号“上意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上意佳”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加工过的槟榔;肉;鱼(非活)”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22509号、第1722507号“上好佳”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油炸土豆片;油炸土豆条;油炸水果片”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膨化食品”商品上的“上好佳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膨化食品”商品在原料成分等方面差异较大,关联性不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059420号“上意佳”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