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084614号“LINSU”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68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林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灵子设计工作室
  异议人广东林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灵子设计工作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3084614号“LINS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INSU”指定使用在第42类“包装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678082号“LINSY HOME”、第63850472号、第65216891号“LINSY”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演出用布景设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LINSY”在字母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故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084614号“LINS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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