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248126号“视客尚”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81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南京视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斌
  异议人南京视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248126号“视客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视客尚”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中介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499842号、第28730794号“视客眼镜”商标,第70681453号“视客”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视客”,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48126号“视客尚”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