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69489号“零一字节”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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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34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福建零一字节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零一字节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4869489号“零一字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零一字节”指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产品测试;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4711795号“字节AI”、第15190543号“字节跳动”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项目研究;材料测试;电子数据存储”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其第12029057号、第15190269号“字节跳动”商标,但双方商标整体具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因此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69489号“零一字节”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