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872818号“青花泓”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42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冯艳艳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冯艳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872818号“青花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青花泓”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印服务;寻找赞助;人员招收”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272680号“青花汾酒”、第42789019号“青花原”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72818号“青花泓”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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