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14509号“JIANGDI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32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罗兰
  异议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罗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214509号“JIANGDI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IANGDIAN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3类“餐后酒(利口酒和烈酒);果酒(含酒精);苹果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33018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苦味酒;开胃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表现方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14509号“JIANGDI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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