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19560号“SK WET”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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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42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顺敏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杨顺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419560号“SK WE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K WET”指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04539号“SK-II”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牙膏”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各种化妆品;非药物护肤品和护肤剂”商品上的“SK-II”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近似,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19560号“SK WET”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