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12445号“百玉绵BAIYUMIA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85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敬
  异议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412445号“百玉绵BAIYUMI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百玉绵BAIYUMIA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烈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198406号“百年绵大”、第14436167号“绵小白”、第9634536号“绵竹白酒”、第37724799号“绵于青”、第41049353号“柔情绵”、第68360760号“粮小绵”、第68073084号“柔之绵”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蒸馏饮料”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12445号“百玉绵BAIYUMIA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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