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753851号“MONAN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64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何其鲜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何其鲜创意设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753851号“MONAN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ONANA”指定使用在第20类“食品用塑料装饰品;家具;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第1717021号、第15475914号“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等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故上述引证商标均未构成影响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144876号、第62433599号“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非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窗用非金属附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282846号“MONA LISA OF THE SOUTH”、第29001785号“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文件柜;沙发”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瓷砖”商品上的“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文字有一定区别,指定商品亦有差异,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53851号“MONAN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