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942637号“山谷厨师”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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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63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黄景锐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嘉吉肉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黄景锐对被异议人嘉吉肉品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2942637号“山谷厨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山谷厨师”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糖”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第16589090号“山谷厨师”商标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故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135673号“山谷师傅”、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64964102号“山谷厨师VALLEY CHEF”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火腿;肉”、第30类“饺子;汤圆粉”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942637号“山谷厨师”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