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93748号“薪阑即”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65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市兰至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元寇(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市兰至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元寇(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693748号“薪阑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薪阑即”,指定使用于第5类“用于补充水分、营养和药物释放的静脉注射液;敷料纱布”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174800号“澜即”、第63403398号“兰即”、第70397601号“东方澜即”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护肤药剂;伤口敷料”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93748号“薪阑即”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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