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247944号“JOMOTOR”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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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62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钧川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钧川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1247944号“JOMOTO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OMOTOR”指定使用于第7类“精纺机;包装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72344号“JOMOO”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7类“编织机”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龙头、浴室装置”商品上的“九牧 JOMOO”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精纺机;包装机”等商品与“龙头、浴室装置”差异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247944号“JOMOTO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