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54037号“CCCS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93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加拿大标准协会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伯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加拿大标准协会对被异议人宁波伯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054037号“CCCS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CCSA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陆地车辆传动齿轮;陆地车辆引擎;后视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第53718108号“CSA”、在先注册第69080139号“CSA”、第60363957号“CSA”、第58456526A号“CSA”等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割草机;水族池通气泵;孵化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异议人的商号在“陆地车辆传动齿轮;陆地车辆引擎;后视镜”等行业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异议人形成稳定对应关系,因此我局对异议人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54037号“CCCS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