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847799号“KROM SCHRODE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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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11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埃尔斯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科顺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异议人埃尔斯特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科顺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2847799号“KROM SCHRODE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ROM SCHRODER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农业机械;涂刷机;陶瓷工业用机器设备(包括建筑用陶瓷机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982119号“KROMSCHRODER”商标、在先注册的第1915158号“KROM SCHRODER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包括第9类“电动调节设备;气体流量计”等、第11类“燃炉、尤其是工业用的天然气炉子”等、第37类“天然气技术和工业以及家庭的供暖技术方面的仪器、设备、装置、仪表以及系统的安装,维护以及维修”、第42类“技术工程和编程,尤其是在天然气技术和工业以及家庭的供暖技术的方面”。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场所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作为其商标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于中国大陆地区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异议人上述理由不能成立。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并提供了参加展会照片、产品手册、媒体报道等证据。异议人所称在先“KROM SCHRODER及图”美术作品设计独创性较强,相关权利人对其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与该“KROM SCHRODER及图”美术作品在造型特征、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实质性相似。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将上述美术作品公开发表并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被异议人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性,被异议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为其独立创作完成。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相关权利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847799号“KROM SCHRODE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