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64273号“明香合盛和MINGXIANGHESHENGH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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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08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红牛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毛贵明
异议人红牛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毛贵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464273号“明香合盛和MINGXIANGHESHENGH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明香合盛和MINGXIANGHESHENGHE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人员招聘”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422175号“图形”、第1480045号“RED BULL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演员的商业管理”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64273号“明香合盛和MINGXIANGHESHENGH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