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819440号“LOVO TBH”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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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14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轩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煌斌
异议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煌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6819440号“LOVO TB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OVO TBH”指定使用在第24类“织物;塑料材料(织物代用品);纺织品制壁挂;毡;家庭日用纺织品;被子;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横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394731号、第33283705号、第46467360号“LOVO”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4类“织物;无纺布;纺织品制墙上挂毯;毡;纺织品毛巾;被子;家具遮盖物;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旗”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LOVO”,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19440号“LOVO TBH”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