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212206号“爱帕姐 PAMELA LOV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51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玫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河北帕梅拉健身俱乐部
  异议人玫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帕梅拉健身俱乐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212206号“爱帕姐  PAMELA LOV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帕姐PAMELA LOV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食用海藻提取物;水果罐头”、第30类“可可粉;茶;茶饮料”等。异议人对第29类、第30类上的申请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71905375号“帕姐”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0类“加工过的意式面食;食用芳香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帕姐”,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而在部分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此外经查,帕梅拉女士全名“Pamela Leonie Reif”对应的中文译文为“帕梅拉•莱奥妮•赖夫”,是德国知名健身女主播,在健身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相关媒体报道一般简称为“帕梅拉”、“Pamela”,而“帕姐”则是相关粉丝、网友对其的昵称,故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帕梅拉”“Pamela”“帕姐”与帕梅拉女士本人已形成了较稳定的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爱帕姐  PAMELA LOVE”完整包含帕梅拉女士英文名“Pamela”及其昵称“帕姐”,使用于指定商品上具有不正当利用帕梅拉女士姓名营利的目的,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侵犯了帕梅拉女士的姓名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212206号“爱帕姐  PAMELA LOV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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