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720398号“KALYR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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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27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卡莱尔乐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乾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比莱乐器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卡莱尔乐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比莱乐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4期《商标公告》第71720398号“KALYR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ALYR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5类“乐器;弦乐器;竖琴”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本案中提交的“邮箱账号、淘宝照片”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于“乐器;弦乐器;竖琴”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KALYRE”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域名权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720398号“KALYR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