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328312号“默拉克”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98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默克股份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陈燕
  异议人默克股份两合公司对被异议人陈燕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5期《商标公告》第72328312号“默拉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默拉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干冰(二氧化碳)”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699913号“默克”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固态气体”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328312号“默拉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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