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68197号“莱斯沐”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01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罗尔斯-罗伊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吉林省莱斯沐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罗尔斯-罗伊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吉林省莱斯沐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468197号“莱斯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莱斯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苹果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9270号“ROLLS-ROYCE”、第1601715号“劳斯莱斯”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活塞内燃机;活塞内燃机配件;内燃涡轮机”等。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7类“非陆地车辆发动机、活塞内燃机及零件”商品上的“劳斯莱斯”、“ROLLS-ROYCE”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分属不同行业,并无密切关联,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68197号“莱斯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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