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05476号“KEN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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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56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科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陈婉珍
异议人科恩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婉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805476号“KEN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KENE”,指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门;金属窗;钉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407011号、第40334870号、第47003570号“KON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建筑材料;铁路金属材料”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05476号“KEN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