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244909号“SHEI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08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罗德盖特商业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茶主逸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罗德盖特商业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茶主逸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1244909号“SHEI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HEIN”指定使用在第7类“电动剪毛机;动物用电喂食机;制茶机;电控拉窗帘装置;电动真空吸尘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71129334号“SHEIN”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灯;运载工具用灯”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且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244909号“SHEI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