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142513号“双三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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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08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成都市双虎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亿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成都市双虎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亿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142513号“双三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双三虎”指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为建筑物涂覆涂料;建筑机器和设备的修理或维护”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561927号、第57827891号“双虎”、第11206977号“双虎爱家居”、第13767100号“双虎地产”、第14543988号“双虎家私名品”、第40614847号“双虎生活空间”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安装门窗;室内装潢修理;安装照明设备;木材加工机器和设备的修理或维护”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家具”商品上的“双虎”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整体具有一定差异,故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42513号“双三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