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2796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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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62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陪伴成长创意设计(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其然国际知识产权(郑州)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杉
异议人陪伴成长创意设计(杭州)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02796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衬衫;服装;裤子;马甲;裙子;背心;休闲裤;上衣;外套;羽绒服装”,申请日前为2023年11月7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图形”商标,并在本案中提交了其天猫网店截图、相关销售订单截图、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息截图等证据材料,以上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图形”商标于童装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被异议人在“服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该商标,已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行为。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并在本案中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相关销售订单截图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超能力朋友”美术作品已在先公开使用,且该作品通过异议人的在先公开使用和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被异议人具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被异议商标图形与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异议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图形系其独立创作,因此被异议人将该图形申请注册为商标,构成了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损害,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2796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