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70420号“北纬之花”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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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58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乔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乔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470420号“北纬之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北纬之花”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蒸馏饮料”等。异议人引证的第3559081号“北纬30°”商标在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依法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已无效。上述引证商标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2910042号“北纬37”商标、第8942098号“北纬37°”商标、第8942092号“北纬37度”商标、第10863991号“北纬40°”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鸡尾酒;葡萄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70420号“北纬之花”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