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18986号“华美达HUAMEID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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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47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华美达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姜华
异议人华美达国际公司对被异议人姜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4318986号“华美达HUAMEID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美达HUAMEIDA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门帘;网状窗帘;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纺织品制窗帘圈”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74856号“华美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原第42类“旅馆;餐馆;酒吧;备办宴席”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均有各自不同的消费或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对其使用在“旅馆;餐馆”服务上的“华美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商标指定服务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关联性较弱,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对异议人该项请求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18986号“华美达HUAMEID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