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655029号“XPBOP”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39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浙江世窗光学薄膜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途乐汽车精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世窗光学薄膜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途乐汽车精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655029号“XPBOP”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PBOP”指定使用于第17类“挡风雨条;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68168号“保镖BOP”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非包装用塑料膜;挡风雨条;汽车玻璃防爆塑料膜;隔音材料”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098156号“BOP”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挡风雨条;橡胶制减震缓冲器”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字母构成近似,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55029号“XPBOP”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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