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47679号“涮小坎SHUANXIAOKA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81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四川小龙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焦务泉
异议人四川小龙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焦务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747679号“涮小坎SHUANXIAOK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涮小坎SHUANXIAOKAN”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快餐馆;外卖餐厅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743413号“龙小坎”、第40929264号“小龙坎”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餐馆”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47679号“涮小坎SHUANXIAOKA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