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00646号“LUXEMOCH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56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吉恩赛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庆雨
  异议人吉恩赛斯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石庆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800646号“LUXEMOCH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LUXEMOCHA”,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发液;洗面奶;香精油”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商标,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将“LUXEMOCHA”作为其商标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00646号“LUXEMOCH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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