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663010号“靓仔传奇”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65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合肥贤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合肥贤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2663010号“靓仔传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靓仔传奇”指定使用于第41类“提供在线教育信息;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供的电子游戏服务;组织彩票发行”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77105号“传奇世界网络游戏;THE WORLD OF LEGEND及图”、第3380911号“热血传奇”、第4877106号“热血传奇网络游戏及图”、第29786706号“传奇世界”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游乐园服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虽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差异,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的“传奇世界THE WORLD OF LEGEND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差异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663010号“靓仔传奇”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