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068025号“鱼见锅大侠”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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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49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喻丰
委托代理人:河南龙头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欧图文化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异议人喻丰对被异议人南京欧图文化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6068025号“鱼见锅大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鱼见锅大侠”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自助餐厅;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945826号“锅大侠”、第32172289号“锅大侠”、第32185901号“锅大侠”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食用冰;酵母;食用芳香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09531号“锅大侠”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自助餐厅;餐厅”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餐厅;自助餐厅;外卖餐厅服务;酒店住宿服务;提供野营场地设施;茶馆服务;流动饮食供应”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锅大侠”,易使消费者将其标识的服务与异议人联系起来。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内容特点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68025号“鱼见锅大侠”商标在“餐厅;自助餐厅;外卖餐厅服务;酒店住宿服务;提供野营场地设施;茶馆服务;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