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60756号“二哥煲珠ER GE BAO ZHU”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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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34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深圳市调饮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利胜
异议人深圳市调饮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利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860756号“二哥煲珠ER GE BAO ZH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二哥煲珠ER GE BAO ZHU”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为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网站流量优化;会计;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广告策划”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0465650号“煲珠”商标、第52591423号“煲珠珠”商标、第46195347号“煲珠公及图”商标、第53884346号“堡珠公”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字型及视觉效果等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60756号“二哥煲珠ER GE BAO ZH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