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16475号“净力白”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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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97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慧洁日化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慧洁日化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4916475号“净力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净力白”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衣粉;清洁制剂;厕所清洗剂;洗洁精;餐具洗涤剂;空气芳香剂;抛光制剂;去渍剂;洗衣用织物柔顺剂;家庭洗衣用亮色化学品”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18122号“力白”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肥皂;洗衣粉;洗衣膏;厕所清洗剂;洗衣液;牙膏;洗面奶;浴液;洗洁精”。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含义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粉;家庭洗衣用亮色化学品;洗衣用织物柔顺剂;清洁制剂;厕所清洗剂;洗洁精;餐具洗涤剂;去渍剂”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另引证的第1312647号“立白”商标、第73124861号“立白”商标等系列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洗衣粉、洗洁精”商品上的“立白Liby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整体区别明显,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16475号“净力白”商标在“洗衣粉;家庭洗衣用亮色化学品;洗衣用织物柔顺剂;清洁制剂;厕所清洗剂;洗洁精;餐具洗涤剂;去渍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