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22056号“宜柏俪”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02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晋柏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孙影
异议人上海晋柏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孙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722056号“宜柏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宜柏俪”指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书桌;座椅;柜台(台子);桌子;长沙发;细木工家具;搁架(家具);床;衣柜”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229975号“柏丽”、第36545440号“柏丽生活”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餐具柜;有抽屉的橱;柜台”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781976号“柏丽生活”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竹木工艺品;木、蜡、石膏或塑料制艺术品;漆器工艺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22056号“宜柏俪”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