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96857号“启航客QIHANGK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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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81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卫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聂光文
异议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聂光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96857号“启航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启航客QIHANGKE”,指定使用于第11类“水净化装置;制冰机和设备;冷冻设备和装置”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783863号“启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冰箱;空气调节设备;水加热器;卫生设备用水管”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96857号“启航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