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87556号“活道益”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04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黄道益活络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省德济堂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黄道益活络油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省德济堂药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487556号“活道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活道益”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将药物制剂导入人体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熏蒸设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并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62466190号“黄道益”、第62465802号“黄道益”、在先注册第47203830A号“黄道益”、第47210479号“黄道益”等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牙科用仪器及器械;外科用仪器及器械;兽医用仪器及器械”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87556号“活道益”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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